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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公积金哪些情况可提取长春市住房公积金

来源:普洱市 时间:20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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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自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刚性住房消费需求,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近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年5月1日起施行,《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长住金管字〔〕3号)、《关于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长住金字〔〕18号、长住金字〔〕19号)同时废止。

1、提取申请范围

根据办法第三条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相关文件或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规定的可以申请提取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一)、(二)、(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提取申请时间及提取额度

依照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应在具备提取条件后的二十四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提取总额不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支付的费用。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应在正常还款两个月后提出申请,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未来十二个月正常的还本付息额;未逐年提取的可累计提取,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累计期内应还贷款本息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历年未足额提取的部分不予累计提取;中心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的,可办理商贷约定提取,具体政策另行制定并公布。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职工应在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后提出申请,每年可提取一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租金费用支出;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总额不超过规定的租房提取限额,租房提取限额根据本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历年未足额提取的部分不予累计提取。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五)、(六)、(七)项规定提取的:

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除依照本办法可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提取情形外,最多可提取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百元部分。

(摄图网ID)

3、普通不予受理提取申请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

(一)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非住宅房屋(含商住两用房),或偿还非住宅房屋(含商住两用房)购房贷款本息情形申请提取的

(二)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既非缴存地住房也非户籍地住房,或偿还既非缴存地住房也非户籍地住房购房贷款本息情形申请提取的

(三)已以购买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方式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因抵押、解除抵押等行为导致同一套房屋的相关状态发生变化或者售出该套住房后又将其购回,再次使用该套房屋申请提取的

(四)以接受赠与、继承、交换、析产等未实际发生买卖行为的方式取得住房所有权并申请提取的

(五)自年5月1日起(含当日),职工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情形产生新的提取记录后,再使用其他房屋就上述情形之一申请提取的

4、特殊原因不予受理提取申请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法律规定或管理中心规定期间内,管理中心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在账户冻结期间申请提取的

(二)未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管理中心限制期间申请提取的

(三)因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被管理中心登记不良信用,在管理中心限制期间申请提取的

(四)已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情形提取过,在该笔贷款尚未结清之前又以购买其他住房或偿还购买其他住房贷款名义申请提取的

(五)已与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在协议有效期间申请提取的

5、提取办理程序

职工符合办法提取条件的,应由本人申请提取;确需代办的,可委托配偶、直系亲属、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或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由其权益代理人申请提取。

职工可通过管理中心分支机构的柜面或线上办理渠道发起申请,按规定的提取情形提交(或上传)相应的申请材料。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签署提取承诺书,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同时应授权同意管理中心通过人工比对、数据共享、信息交换等方式核实所提交的提取业务相关信息。

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管理中心受理后根据已有材料不能及时做出审批结论的,可延长审核时限进行调查取证。准予提取的,由受托银行办理支付;不准予提取的,告知不予提取的原因。约定提取的,按照约定提取协议执行。

审核通过后,除因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取情形外,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通过转账方式转入职工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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