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相关要求,按照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经研究决定,年4月15日(含当日)后办理不动产权过户的自住住房(以契税发票日期为准),借款申请人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编辑丨王晶
来源丨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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