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排污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81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年版)》(以下简称《年版名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云南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云政办发〔〕号)、《普洱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等要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序推进我市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现年排污许可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总体目标。现就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和登记工作公告如下:
一、固定污染源排污单位须持证依证排污根据固定污染源污染物产生量和环境危害程度,对排污单位分为三类管理:重点管理类、简化管理类和登记管理类,对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类的排污单位施行发证,对登记管理的进行登记,实现对所有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全覆盖。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前申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所有已建并投产的固定污染源排污单位,须在规定时限内申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持证依证排污,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的企业,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查处。二、年申领排污许可证范围及时限(一)对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年版)》中行业(附件1),须于年4月20日前申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登记;(二)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年版)》(附件2)中所有行业,须于年9月20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或登记。(三)年10月1日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须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四)排污单位逾期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继续生产的,视为无证排污,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三、核发权限1.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年版)》中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排污单位,由排污单位自行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转载请注明:http://www.puershizx.com/peshj/6109.html